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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遇重特大疾病可享哪些救助?

——解读内江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兰萍

为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日前,内江印发《内江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不断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救助对象有哪些?

《实施办法》明确,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含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对象。

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如何强化?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困难群众,引导其依法依规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内江市确定的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

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完善统一的基本医保制度,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统一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救助费用可以保障哪些范围?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起付标准分别按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0%、25%确定。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

此外,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由地方根据实际对其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再给予倾斜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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