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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非法捕捞者:

自愿履行赔偿责任 主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本报讯(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高波)11月19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在凌家镇何家坡村沱江支流——乌龙河边,监督汪某某等3名非法捕捞者修复生态环境,增殖放流80余尾花鲢、白鲢。

该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汪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8月17日10时至11时许,汪某某等3人邀约一起在凌家镇乌龙河河边使用禁用的双钩钓具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12尾鱼死亡。汪某某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破坏渔业资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释法说理,汪某某等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承办检察官提醒垂钓爱好者:沱江河流域(市中区)天然水域十年禁捕,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方法在天然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垂钓爱好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垂钓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共同保护天然水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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