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芹
中国共产党的部分职务称为书记,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时翻译苏联共产党的“书记”而来,当时职位最低的“书记”一词,也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为民做事、不作官僚的决心。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党的组织机构几经变迁,党的各级组织负责人的名称发生了多次变化,其中使用最多、且相对固定的称谓是“总书记”和“书记”。从“扩大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等角度来探讨党组织书记与党员的关系,对于科学定位党内组织架构、完善党组织的运行机制、在党员中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党组织书记与党员关系的基本定位
中共一大,将党的最高领导人称为“书记”,选择最小的官称、与百姓最近的官职作为党的负责人,表示了“与旧社会决裂的决心和为人民谋利益”的决心,也表达了“决不当官僚,决不做欺压百姓的老爷”的立场。其后,虽然党的中央机构和地方组织多次发生变化,负责人称谓和职责范围发生过变化和调整,但党的各级组织负责人基本沿用了“书记”称呼。
从党内权力授受关系来看,党组织书记始终是对党员负责。党的章程明确规定:“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地方党委和基层党组织的书记产生有两种方式,可以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党代表或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在上级组织认为必要时,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不论选举产生的书记还是任命的书记,对党负责的主体责任不变,对党员负责的工作职责不变。在中央,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讨论具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在地方和基层党委,书记负责召开党委会、常委会,决定本地区的有关重大事项。在基层党支部,书记负责召开支部会议,讨论决定本支部有关具体事务。
从党内议事决策的有关规定来看,党组织书记与党员关系是平等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就明确了“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的原则。《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党内,党员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人平等,在讨论、决策、表决时,党员与书记都只是平等的一票,少数必须服从多数。未经党组织决定和授权,个人不能代表党组织,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党组织和党员之上。对于书记在党组织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指出:“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这说明,书记只是党委会的召集人、协调人,在党委会上表决时同其他委员的分量一样。
二、党组织书记与党员关系的现状分析
存在党组织书记就是“组织化身”的思想误区。有的领导干部潜意识里错误地认为:党员权利是组织或领导赋予的,党员在组织生活中的民主权利是可“放”可“收”的,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给予或取消一些党员对某些事务的参与资格。只讲党员是党的细胞,不讲党员是党的主体。党组织书记作为组织的“代言人”提升成为党组织的“代表者”,甚至自觉不自觉地把自身角色演变成组织的“化身”,既拔高了书记的“地位”,也滋生了少数党内干部专权独断。
党内权力结构与设置错位致使党组织书记缺乏有效监督。从现有的领导体制来看,这一现象在机关尤为明显。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领导完成工作任务这是十分明确的,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机关党组织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在一些事关全局的大事上,无法在结合上做文章、在渗透上想办法、在贴近上下功夫,使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脱节,协助作用不明显。部分书记在工作中强调集中,忽视民主,大事不讨论,小事不商量,重大决策搞“一言堂”,日常行权缺乏有效监督,形成了部分党组织书记“侧重对组织、对上级负责多,对个体、对党员负责少”的现象。
党员意愿表达受阻导致党员对党内事务了解少、参与难。在一部分领导干部看来,在党内生活以及党的内部事务管理中,真正起支配和决定作用的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普通党员客观上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处于“虚化”状态,多数时候只是被动参与、依令而行;对党的路线、理论、方针、政策不了解、不关心或者不理解。导致在党的决策上,多数党员无条件贯彻执行多,参与决策的过程少;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地位明显,普通党员的主体地位被弱化或被边缘化,形成“书记主要行使权利、党员主要履行义务”的局面。
三、科学定位党组织书记与党员关系推动党员主体意识由弱转强
牢固树立党员主体意识。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和党的活动主体。党员意识的主体是全体党员,在牢固树立党员意识的问题上,所有党员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殊分子。在普通党员中,重点加强党员权利、义务教育,解决一些党员不清楚党员民主权利,不珍惜民主权利,对党内事务漠不关心的问题,激发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党员领导干部中,重点进行党内平等理念教育,强化任何党员都没有凌驾于组织和其他党员之上的权利的平等意识,使平等作为民主和纪律的体现,植根于党的政治生活,内化为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和政治行为规范。
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权力授受关系,是有助于提升党员主体意识的重要举措。必须明确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最高权力机关,行使最高决策权和最高监督权;党的全委会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由党代会授权行使执行权,对党代会负责,接受党代会监督。常委会和书记由全委会选举产生,由全委会授权行使权力,对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监督。党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和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党组织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明确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细化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完善保障措施,压实党组织、领导干部的职责任务,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充分体现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理顺党内权力关系,促进党内权力构成科学合理。
完善党内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党内权力运行机制,是遏制书记权力无限膨胀,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根本保证。建立党内事务公开制度,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和情况反映制度,疏通党内上情下达的渠道,调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试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及时集中党内的智慧和意见,保障党代表对党的全委会、常委会以及书记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实行常委个人对常委会和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制度,纠正常委工作“对书记负责、由书记拍板”的错误做法。健全党内问责制度,完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明确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负责人的责任,保障党员“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的权利,对多数党员不满意的党组织书记依法予以罢免。
(作者陈雪芹来自内江市离退休干部和关心下一代工作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