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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六套商铺该是谁的?

◇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高波

法院执行期间,案外人却提出执行异议,声称六套案涉商铺实际上并非被执行人的,而是案外人所有。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案涉商铺到底是谁的?日前,威远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执行期间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2020年,威远某银行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内江某资产管理公司抵押给银行的六套案涉房屋,用于偿还威远某商贸公司向银行的借款。

2021年初,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自贡某设计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却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位于自贡境内的六套案涉商铺实际上归设计公司所有,起诉要求法院终止执行。

2021年4月,威远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设计公司)诉称,原告与威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案涉商住楼项目,合同约定,房屋销售分配比例为原告占7%,房地产公司占93%,并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约定比例分配未销售完毕的房屋。案涉六套商铺为该项目中房产。故原告认为,案涉六套商铺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银行无权申请查封、拍卖。

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被告威远某银行则提出,原告并非案涉房产的权利人,案涉房产实际上系内江某资产管理公司所有,资产管理公司以本案案涉房产为威远某商贸公司向银行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为抵押权人,原告对案涉房屋无任何权利。银行提出,原告与威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关系,不足以排除被告申请的强制执行。

法院查明事实

理清各方关系

事情究竟是怎样的?案涉六套房屋到底归谁?案涉各方关系看上去错综复杂,法院对此进行了调查,对事实进行了查明。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20日,自贡设计公司与威远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约定开发位于自贡境内的案涉项目,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房屋销售分配比例为设计公司7%,房地产公司93%;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约定比例分配未销售完毕的房屋。案涉房产为该项目中房产。

2015年2月2日至5日,威远某房产公司又与内江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包括案涉房产在内的23套房屋过户登记在资产管理公司名下。

2015年9月29日,威远某商贸公司与本案威远某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900万元,由内江某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位于自贡境内的六套案涉商业用房作最高额抵押。后经威远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威远某银行对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

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系案涉房屋的权利人

那么,设计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向法院申请执行终止能否得到支持?

威远法院审理后认为,2015年9月29日,威远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威远农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第三人内江某资产管理公司以本案案涉房产为商贸公司的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物权登记簿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为内江某资产管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设计公司不是案涉房屋的权利人。

法院指出,设计公司对威远某房地产公司享有的仅是债权,对案涉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法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系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原告与威远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合作开发所涉及的债权债务与分配问题,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原告要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威远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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