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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费之争

◇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高波

最近,在隆昌从事房屋中介工作的王女士因一单生意与一名购房者闹上了法庭。

王女士起诉称,她为购房者提供中介服务,可购房者却不讲诚信,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协议,存在“跳单”行为。

然而,购房者却另有说辞。事实究竟如何,购房者是否应该向王女士支付中介费?最近,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

■原告:购房者不讲诚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原告王女士诉称,2020年6月22日,她通过熟人介绍,为准备在市区购买一套二手房产的郑女士提供房源中介服务。她带着郑女士看了很多房源,郑女士对嘉和宽庭的一套房源表现出了极大的购买意向。

眼看郑女士钟意这套房子,王女士便想着尽快把合同签了,但双方在价格问题上没能达成一致。第二天,郑女士通过微信再次联系她,希望能多看几套房。

为此王女士带着郑女士一家又看了几套房子,并再次来到了郑女士之前中意的那套房子。

王女士认为郑女士对这套房子很满意,便建议郑女士先付定金。然而,郑女士却表示首付款还没有筹够。

到了6月29日,王女士接到郑女士的微信信息,表示已经凑够了32万元首付款。这之后,王女士便觉得郑女士现在有条件购买这套房产,便积极与房东磋商具体价格。

王女士称,就在她积极与房东商量价格时,房东却表示房屋已经出售了,成交价比王女士的报价只高出八百元。

对于这样的情况,王女士也很无奈,对郑女士也抱有歉意,并承诺为其另寻好房。可没过多久,王女士却发现那套房最终的购买者竟是自己带着看房源的郑女士。

王女士认为,她一直在为郑女士购房提供居间服务,付出了足够的缔约成本,双方已达成了促成买卖成交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可郑女士却未遵守法定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避开她与其他中介公司完成了交易。为此,王女士在多次要求郑女士支付中介费用无果后,将郑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

■被告:原告态度消极怠慢,并未给予任何积极有效帮助

面对原告的诉求,被告郑女士则不予认可。郑女士称,王女士确实两次带她去看房。第二次看房时,她确实也和王女士沟通了这套房子的按揭事宜,但当时她表示自己手中的首付款不够。在那之后,王女士就再也没有联系过她。

郑女士称,这之后,她也找过其他中介公司,其他中介公司同时也带她看了这套房子。其中一家中介的工作人员表现得特别积极,多次跑银行,帮助她解决了按揭问题。而在被告意向购房期间,原告对被告的态度消极怠慢,并未给予任何积极有效帮助。郑女士是在其他中介公司帮忙解决了贷款问题后,才决定购买的这套房产。

郑女士还表示,她与原告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约定必须在原告手里购买此房,所以不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涉及房源不是原告独家资源,被告不构成违约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原告方是否履行了居间合同义务?被告方是否应承担因其不诚信给原告方带来的居间佣金损失?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向法庭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双方均进行了充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僵持不下。

休庭后,法官组织了原被告双方就本案进行调解,在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后,双方最终就本案达成了和解。

调解中,法官指出,在本案中,涉及的房源不是原告独家掌控的资源,是房主、业主将房源信息发在公众群里面,所有中介公司都掌握了这个房源,作为买受人来讲,她就可以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来促成他们的买卖,所以被告不构成违约。

法官给双方作了法律释明,双方均表示理解。考虑到原告在那么热的天带被告去找房源、看房子,付出了劳动,被告支付了原告500元服务费,这起中介费用之争由此化解。

结合本案,法官提醒市民,通过中介购置房产时,一定要了解房源信息是否是独家房源信息,同时,要明确中介服务费的收取和中介公司所授予的权限,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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